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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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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教育培训工作是在研究会总会领导下,由研究会的教育培训部门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内容包括继续医学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以及通过专题学术会议、研讨会、论坛、巡回演讲、培训班、学术讲座、远程医学教育等与培训有关的医学教育活动。

(一)指导思想:

1、教育培训工作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老龄健康工作系列指示精神和健康中国行动实施意见为依据,以 “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幸福老年人”为宗旨。

2、深入开展老年健康医学教育,为人民群众提供规范优质的传统医学、自然医学、现代医学相融合的老年健康服务,为老年人群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的高质量服务。

(二)基本原则:

1、继承创新、突出特色,建立和完善以“治未病、调慢病、抗衰老”为特点的老年健康保健教育平台,以调理老年人六大慢病为主要特色。

2、注重实效、全面提高,要理论联系实际,全面增进医务人员和业内人士专业能力水平,普及老年健康医学知识,增强全民健康素养。

3、科学引领、统筹推进,要与时俱进,内容丰富,对相同类别、内容相近的培训项目进行整合,不重复审批。

4、明确责任,严禁违规,按照“谁申报、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总会负责对培训的计划和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分支机构对所开展的教育培训活动全程负主体责任。

(三)组织方式:

1、各分支机构、医联体各单位在总会领导下可发挥各自优势,相互合作,取长补短,不断增强研究会老年健康教育整体水平。

2、利用互联网和新医联等多媒体平台,将优质医学教育内容制作成教学课件,以“互联网+”方式推广远程医学培训。

3、各分支机构应提前6个月向总会提出教育培训项目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计划方案。

4、教育培训工作以政府支持、研究会主导、分支机构承办、企业协助为主要工作模式。要公益为先,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严格规范相关企业的捐赠行为。

(四)管理办法:

1、研究会举办的各类医学教育培训项目严格执行研究会的有关规章制度,由研究会培训部统一把关审批,财务管理统一归口研究会财务部。

2、培训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民政部《关于技术技能类证书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等文件,加强培训工作全程管理,严格所属人员管控,厉行节约,勤俭办会,保证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由研究会主办,各分支机构承办,经中华医学会组织审批,并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一)项目申报要求: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结合老年健康医学行业发展需求,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依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

2、研究会以需求为导向,优先支持紧缺专业申报,提高继续医学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

3、通过评审合格的继续教育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承办方、协办方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研究会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项目按要求规范执行。  

(二)项目申报时间:

1、各分支机构于每年8月31日之前申报次年新开展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于12月1日之前申报需次年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逾期申报,总会将不予受理。遇特殊情况,总体申报时间有变,以中华医学会通知为准。

3、上报项目经上级部门评审,结果在中华医学会国家级继续教育网站上公布。时间为:新项目每年12月31日前公布;备案项目次年4月30日前公布。项目在评审结果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项目组织程序:

1、项目举办前,项目申办单位应登录系统报备项目的举办时间、地点等基本信息,便于学员及时了解项目相关信息。

2、地点设在异地的继教项目,申办单位须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相关资料报举办地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并接受监管。

3、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结束后,项目举办分会在2周内通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网上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汇报表和项目教材课件使用情况表等。

4、研究会培训部在2周内进行审核,合格后发放电子学分和证书。

(四)项目学分证书:

1、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结束后,由研究会依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要求,对完成学业人员授予学分进行核准。

2、学分类别为I类学分,学员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不超过10分。

3、学分证书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电子学分证书。

4、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能直接向学员授予学分,需经学员所在地的省级继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发放相应学分证书。

5、学分证书不得收取费用。

(五)项目检查督导:

1、研究会培训部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规章制度,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严格项目举办流程,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内容等相关信息,不得将项目交由其他单位举办。

3、各分会按要求及时上交项目备案资料,对批准的项目按计划组织落实,因故没有实施的,不允许申报下一年度新项目。

4、严肃培训纪律,加强学风建设,合理安排培训日程,严禁组织与项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5、总会适时设立检查专员,对各分会举办的项目进行全程监督,按照培训日程认真完成培训任务。

(七)项目文件存档:

1、各分支机构开展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文字档案和电子版档案应及时整理归档,便于查询。

2、档案内容包括:会议筹备资料、会议有关报批文件、会议通知、委托函及委托协议、供应商协议、企合作方案协议、会议预决算、会议总结、会议照片、资料汇编、代表名录、会议调查表及结果、会后反馈资料等。

3、总会留存历年继续教育申报审批手续,归档备查。

三、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精神和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卫健委有关培训工作的要求,面向社会举办,专门为从事老年健康保健工作的相关人员提供工作所需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一)培训的立项原则:

1、突出特点,立足前沿,保证培训的专业性和先进性。项目的设立要突出老年保健工作的职能特点,内容要涵盖老年保健医学发展的新理念、新方法。对与老年保健无关,培训内容陈旧的项目,总会不予审批。

2、按需施教,以用为本,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项目的设立要适应社会和时代要求,以需求为导向,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努力为社会培养懂技术、能操作、会经营的老年健康服务人才。

(二)培训的立项要求:

1、有明确的培训目标,招生计划和培训期限。

2、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4、有适应培训规模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和实习(实验)设备。

(三)培训的组织程序:

1、严格执行培训审批制度,有培训计划的分会应提前3个月向总会提出包括培训请示、培训方案在内的培训申请。

2、总会组织人员对培训项目的立项,合作方式等进行论证,并给出答复。分会依总会批复按计划组织实施。

3、培训结束后,分会向总会上报培训合格人员电子信息和培训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培训照片视频等资料,总会审核后,统一制作培训证书。

4、分会在培训过程中做好培训学员的档案管理工作,包括考勤记录、个人信息、颁证花名册等,按培训期次归档,报总会统一保管。

(四)培训的招生要求:

1、有培训项目的分会应在培训请示中明确本次培训的招生范围,对招生对象条件要有明确界定,培训期间,不允许放宽招生标准。

2、对自主招生有困难的项目,政策允许范围内,分会可以委托第三方协助招生。

3、边远贫困地区招生可根据政府优惠政策放宽招生标准。

4、培训开始前,分会应向总会报告招生情况。

5、需要发招生广告的,应将广告宣传内容报总会审核,严禁出现违规问题。 

6、   (五)培训的课程设置:

1、课程内容要含职业道德教育内容且实用性要强,有明确的教学目的,内容设置要新颖,可操作性要强。

2、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突出技能训练,适当增加案例分析,精讲多练,实操课不得少于总学时的40%。

3、课程设立难易程度依次按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设立,以保证培训教育的连续性。

4、培训课程的设置应附培训教材、师资和计划方案。理论课教师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分别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教龄和资格。

    (六)培训的证书管理:

1、研究会培训证书统一格式,各分会不能自行设计制作。

2、培训证书号码设17位,编码规则是:前3位GBY是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的简称,4-5位体现培训类别(以分会和培训项目相结合组成),6-9位是指培训的年份,10-11位指培训等级,12-13位指培训的批次,最后4位是培训学员的编号。

3、培训考核结束后,总会根据分会上报的培训合格人员电子档案统一制作培训证书,并将电子证书录入系统存档。

4、学员和相关机构可凭证书编号登录研究会官网和新医联平台查询验证证书。

(七)培训的收费标准:

1、培训项目严格按行业规范制定收费标准,做到线上教学、线下教学和实习课目分门别类。

2、对培训收费要列出收费明细表(含住宿、餐费等),保证收支透明,帐目清晰。

3、不得以培训为名将学员学费挪作他用。培训证书的制作和证书查询管理费,每人不超过100元。

(八)培训的监督管理:

1、总会对各分支机构开展的技能培训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管。

2、健全培训绩效评估体系,对分会的培训效果和社会效应进行评估,总会适时引进第三方评估。

3、分会应设立培训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

4、培训结束后,承办分会应定期回访学员,帮助学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5、以下情况,总会取消此次培训的备案,造成后果由承办分会承担。一是不按教学大纲、计划组织且培训质量差的培训;二是未经总会批准,擅自以研究会名义开展的技能培训;三是在培训中伪造滥发职业资格证书,被有关部门发现或学员举报的培训。

6、严禁分会将培训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实施。

三、附 则

(一)各分支机构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更加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本规定自2019年4月13日起施行。

(三)本规定由研究会教育培训部负责解释。


                                                                                                                                    中国老保健医学研究会

                                                                                                                                    201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