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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 健康标准工作委员会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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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健康标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工委”)的财务管理,保障标工委顺利开展标准化相关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标工委财务管理制度在《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基础上制定。

第三条 标工委财务由研究会统一设立账户并实行独立核算管理。经费收支由研究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标工委办公室负责每年向研究会书面报告财务情况,接受检查监督。

第五条 坚持合理筹集、管理、使用资金,保障资金安全, 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标工委本部门。

第七条 标工委财务制度的收入与支出、预算与决算、现金、支票与固定资产管理、收据管理、监督管理遵从《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财务部门职责

第八条 坚持研究会统筹管理、标工委主任办公会领导、标工委财务部门具体实施的财务管理原则。

第九条 标工委主任委员对分支机构执行国家及研究会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负领导责任。主任委员应指定专门负责资金和资产管理的财务人员。标工委财务人员应与研究会财务部联络协调财务工作。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财务人员必须在主任委员领导下工作, 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好财务结算工作,负责业务经费预算、决算计划的编制、申请、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来源及项目

(一)组织专项工作的收费,中国老年保健医学研究会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原则上按项目制筹备,项目提出单位可根据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工作费用(管理费),或者是标准制修订流程所需全部费用(标准经费)向标工委缴纳费用, 在团体标准立项审评通过后进行缴纳。

标准制定计划,标工委按每项标准 5 万元收取管理费;

标准修订计划,标工委按每项标准 3万元收取管理费,包括标准立项会评审及标准审定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场地费、会议费、印刷费等),立项会和审定会各不超过两次。

标准经费由标准承担单位提交项目预算,由标准参与单位共同筹集资金,标工委按每项标准的项目预算(不低于 12 万元)收取标准经费;修订计划,按每项标准的项目预算(不低于 8万元)收取标准经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产生的试验验证费用、非标准管理过程涉及的专家咨询费等不包括在标准经费中,由标准起草组承担。

标准制修订工作实际产生费用超出项目预算时,标准项目负责人应要求标准承担单位应补足相关费用,否则项目终止。

标准经费包括:

(一)标准在立项、审定、发布等工作中所需的各项管理费用支出(包括不限于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专家费、印刷费等)。

(二)标准参与单位在具体标准起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材料费、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专家费、劳务费等)。

(二)委托承担所拨付工作经费。

(三)申请科研项目等获得的项目经费。

(四)有关单位的资助。

(五)其他符合研究会管理规定的收入来源。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有关政策、制

度、法规发生变更时,以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3年1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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